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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执民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雄飞与倪霞敏、陈利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3454号申请执行人徐雄飞与被执行人倪霞敏、陈利明、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嘉海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雄飞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霞敏、陈利明、王怡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345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倪霞敏、陈利明、王怡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