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朱声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69号罪犯朱声林,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饶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朱声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声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赣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五复4164413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抢劫罪改判朱声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赣监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赣监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声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4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朱声林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朱声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依法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声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