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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乔亮与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01482号原告:乔某。被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3号(奉天大厦17、18、19层)。法定代表人:林兆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由慧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