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XX友、李仕忠、苏以秀、令狐世明、XX才诉被告桐梓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友,李仕忠,苏以秀,令狐世明,XX才,桐梓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30行初98号原告XX友,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河厂组。原告李仕忠,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河厂组。原告苏以秀,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河厂组。原告令狐世明,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河厂组。原告XX才,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河厂组。被告桐梓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石国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友、李仕忠、苏以秀、令狐世明、XX才诉被告桐梓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审 判 员 罗安勤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