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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XX友、李仕忠、苏以秀、令狐世明、XX才诉被告桐梓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友,李仕忠,苏以秀,令狐世明,XX才,桐梓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30行初98号原告XX友,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河厂组。原告李仕忠,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河厂组。原告苏以秀,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河厂组。原告令狐世明,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河厂组。原告XX才,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河厂组。被告桐梓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石国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友、李仕忠、苏以秀、令狐世明、XX才诉被告桐梓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审 判 员  罗安勤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