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大连中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宫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宫有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219号原告:大连中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北里15栋4-1-1。法定代表人:姚承达,总经理。被告:宫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宫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中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晓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