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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冯园村第五村民小组与张福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冯园村第五村民小组,张福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民初255号原告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冯园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张德合,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霍跟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德,男,汉族,1954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建斌、马朋飞,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冯园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冯园村五组)诉被告张福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礼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园村五组诉称,2011年3月18日原告将位于黄河滩淤灌渠南林地进行投标承包,被告中标。同日,双方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承包期限九年,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2、缴款办法,2011年3月20日前交付前两年承包金32400元,附加1000元押金,2012年3月20日前缴清第三年承包金,以此类推,超15天不缴,原告(甲方)有权收回土地,解除合同,并扣除押金;……。8、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缴付了前两年承包金32400元及1000元押金,从2012年以后没有缴承包金。要求:1、被告张福德立即向原告缴纳2012年至2015年四年的承包金64800元。2、被告张福德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福德辩称,当初承包的是林地,地上有1876棵树。2011年3月份中标后,交了2年的承包金共计32400元,当时就接地后,投资管理一年。后得知还有退耕还林款,问原任队长刘某要,没有结果。过完年之后,2012年被告给原任队长说被告不种地了,后地上的树也被别人伐走,退耕还林款也没得到。2013年后才开始种地,种的花生。后来张德合当队长,让被告交地钱,被告要求将问题解决后再交钱,至今问题没有解决清楚。总之,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2012年至2015年四年的承包金64800元及违约金2000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应承担。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2012年至2015年四年的承包金64800元及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有无依据?围绕争执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为:2011年3月18日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截止目前被告拖欠的承包金为四年,共计64800元,同时根据第八条的约定,被告违约应给付违约金2000元。被告质证后称,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围绕争执焦点,被告提供的证据为:1、2011年3月19日出具的承包金收条一份,证明该按照合同约定,缴纳2011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20日两年的承包金共计32400元。2、林地上有树木的照片3份及土地现状(2015年12月)照片一份,证明被告承包林地时地上有5年树龄树木的林地情况。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04年刘某开始干队长,被告承包该块土地原来有纠纷,地承包给被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缴纳2年承包金,第二年缴纳第三年的承包金,第二年问被告要钱时,被告说他没有得到退耕还林钱,他说不种了,还要求退承包金。2012年5、6月份该套种花生时,有个人来投资建厂,证人和被告说要不这块地让人建厂。后不建厂了,证人和被告说人家不建厂了被告还种不种,被告说他不种。当年收花生之前证人不在干组里的队长了。这块地上承包时有杨树。林权是被告的。证人认为退耕还林款属于被告的。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中林地上有树木的照片3份不显示地界及块地周边情况,不能证明就是该块土地上的树木;对证据2土地现状(2015年12月)照片无异议,该照片显示地界。对证人刘某证言,原告认为,一开始,地是张德合承包的,后来绿榆公司将该块地征收了,退耕还林款支付给张德合,按照国家政策,享受退耕还林款的地为9.4亩,每亩120元,其余地块没有退耕还林款,林权归绿榆公司。国家政策是8年,从04年至11年,之后因为没有树了,就没有退耕还林款了。张德合和小队签的合同到2010年10月到期。张德合和大队签的合同是2012年4月到期。被告和小队签合同时,张德合和大队的合同没有到期,当时队里说的是树是张德合的,地是被告的。地被小队强行包给被告了。之后,张德合领了一年的退耕还林款。2013年春天没有人种,张德合找证人说没有人种把地分了,证人说被告交过承包金了。5月份,有人说建厂,后来发现是骗子,也没有施工。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为:1、2011年3月19日出具的承包金收条一份。2、林地上有树木的照片3份及土地现状(2015年12月)照片一份。3、证人刘某证言。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调取的证据,勘验笔录,证明现在土地状况。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3月18日原告冯园村五组将位于黄河滩淤灌渠南林地进行投标承包,被告中标。同日,双方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承包期限九年,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2、缴款办法,2011年3月20日前交付前两年承包金32400元,附加1000元押金,2012年3月20日前缴清第三年承包金,以此类推,超15天不缴,原告(甲方)有权收回土地,解除合同,并扣除押金;……。8、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被告张福德中标时,承包地上生长有很多树木。合同签订后,被告缴付了前两年承包金32400元及1000元押金,被告张福德进行了投资和管理,2012年被告张福德因要求原告解决退耕还林款未果。加之,承包地可能被用于建厂,2012年被告张福德放弃对该块承包地的经营管理,从2012年以后没有缴承包金。后承包地上的树木也被别人伐走(该地原为张德合承包,张称,其与冯园村委签订的合同于2012年4月到期),建厂的事情也不了了之。2013年春被告张福德将地上少量树木清理后才开始种地。经现场勘验,该块承包地位于黄河滩,东邻冯园村四组地,西邻冯园村六组地,北邻小路,南邻小路,南半段种植有小麦,北半段为空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张福德缴付了前两年承包金32400元及1000元押金,被告张福德进行了投资和管理,后因种种原因,承包地上的树木也被别人伐走,被告张福德认为其应得的退耕还林款也未得到,2012年被告张福德放弃了对该块承包地的管理,从2013年春后被告张福德才开始种地。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被告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事实上已变成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从2013年春后被告张福德才开始种地,原告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已认可这一事实上的转变。该块承包地在被告张福德2011年承包时,尚有纠纷没有得到解决(张德合与冯园村委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被告张福德虽然按合同约定缴清了前两年的承包金,但2011年没有实际得到该块地的经营及收益权。2012年5、6月份,被告张福德因没有得到该承包地块的退耕还林款,告知原任冯园村五组组长刘某不再种这块地了并得到刘某的认可,加之,又有可能在该块地建厂,2012年被告张福德实际放弃了该块地的承包经营,被告张福德从2013年才开始实际经营该地块,故被告张福德的承包金应从2013年开始并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被告张福德2012年以后没有缴纳承包金,事出有因,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福德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德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2013年至2015年承包金16200元(共计48600元扣除已交付的32400元)。二、驳回原告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冯园村第五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70元,减半收取为735元,原告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冯园村第五村民小组承担367元,被告张福德承担3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礼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