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春山与陈春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山,陈春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山。被执行人陈春锁。申请执行人陈春山与被执行人陈春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大厂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陈春琐将涉案宅基地院落及房屋交付陈春山,同时陈春山一次性折价补偿陈春琐各项损失合计8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春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春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春琐已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要求交付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补偿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不能履行给付补偿款义务,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