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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沙比丁·吐尔逊与库尔曼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比丁·吐尔逊,库尔曼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01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沙比丁·吐尔逊,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精河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库尔曼汗,地址博州。沙比丁·吐尔逊与库尔曼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新2701民初15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库尔曼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沙比丁·吐尔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库尔曼汗,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库尔曼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库尔曼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沙比丁·吐尔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库尔曼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沙比丁·吐尔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地理木拉提审判员 李 吉 美执行员 克 力 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热依 拉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