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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张宇、刘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张宇,刘小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619号原告张海军,男,汉族。被告张宇,男,汉族。被告刘小立,女,汉族。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张宇、刘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俊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被告刘小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军诉称,2015年,原告与二被告合伙种植甜菜,秋季将甜菜卖至建平宝华糖业有限公司,甜菜款由二被告支取使用,原告应分得26167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二���告于2016年1月26日给付原告50000元,剩余212670元甜菜款未给付,同日,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后,二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该项欠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11670元。被告张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刘小立辩称,被告对欠款的数额没有意见,只是要求分期还款,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与二被告合伙种植甜菜,所得甜菜款被二被告占用,现二被告尚欠原告甜菜款211670元。2016年1月26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欠条一枚。以上事实有二被告签字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宇、刘小立欠原告款项一事有欠据证实,自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时起,双方间的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宇、刘小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海军借款211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元,邮寄费44元,计款2282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