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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冠武与泰安市鑫财源商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鑫财源商城,李冠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鑫财源商城,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青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远广,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平军,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冠武(曾用名李建德),泰安市泰山区和顺窗帘加工销售中心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徐玉喜,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安市鑫财源商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许科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