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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甲诉被告杨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甲,杨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7民初585号原告:候某甲,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甲,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候某甲诉被告杨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候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杨某甲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张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甲及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甲诉称:2014年,原告购买一辆福克斯轿车价值13万多元,其牌号为豫GUW8**。2015年阴历12月27日,我驾驶该车辆于长垣县魏庄镇强力起重机厂南边时,被告强行私自将原告的牌号为豫GUW8**福克斯轿车劫走。后被告找原告催要,被告不愿意返还。故诉至贵院,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牌号为豫GUW8**福克斯轿车一辆;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某甲辩称:我和原告有生意往来。原告购买我的钢材,2012年2月份经结算,原告欠我货款50000元,因原告没有现金,给了我一张50000元的承兑汇票(银行号:31300052,承兑号:20805581)。2012年2月份,我将该张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案外人王某甲兑换现金,王某甲到银行贴现时被银行告知该银行汇票已经被挂失无法贴现。为此,我和王某甲还打了两场官司,我的家也被王某甲砸了。后经调解我赔了王某甲48000元。这张无法贴现的承兑汇票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候某甲给了我一张无法贴现的承兑汇票,等同于50000元货款没有给我。我向候某甲讨要50000元货款,他以各种理由不给我。2015年农历年底,我再次向候某甲讨要该笔货款,他把他的轿车抵押给我,说尽快凑钱赎车。因此,我不是强行扣车,而是原告抵押给我的,按照我们的约定,原告只要把50000元钱给我就可以把车开走。望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候某甲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以证明号牌号码为豫GUW8**福克斯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原告。3、2016年2月26日长垣县公安局魏庄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以证明2016年2月26日,机动车所有人为候某甲的号牌号码为豫GUW8**福克斯牌小型汽车被被告扣押,现该车辆在被告处的事实。被告杨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2016年3月3日,封丘县公安局赵岗派出所出具的杨某甲户籍证明一份。2、2016年2月5日,长垣县公安局魏庄派出所询问候某甲笔录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认为原告的车辆是抵押给被告的,不是被告扣押的。原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2均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2月5日16时38分,原告候某甲与被告杨某甲因为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被告杨某甲将原告候某甲的号牌号码为豫GUW8**福克斯牌小型汽车开走。被告杨某甲称与原告候某甲有经济往来,该车辆是原告候某甲自愿抵押,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被告杨某甲称与原告候某甲的50000元承兑汇票问题不要求本案处理。本院认为:号牌号码为豫GUW8**福克斯牌小型汽车所有人系原告候某甲,有原告候某甲提交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长垣县公安局魏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某甲将原告候某甲的豫GUW8**福克斯牌小型汽车开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候某甲的财产所有权,现原告候某甲要求被告杨某甲返还该车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甲称该车辆是原告候某甲自愿抵押,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候某甲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候某甲号牌号码为豫GUW8**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