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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洪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陈洪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732号原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060。法定代表人:时玉生,村主任。被告:陈洪涛,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45委,身份证号码:22232819621203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洪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元减半收取原告人民币8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85元。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