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芦山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诉被告重庆市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山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重庆市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91号原告,芦山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康贵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乐天康,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吴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山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诉被告重庆市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芦山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芦山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芦山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原告芦山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江国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发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