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顾某某、袁某某等与程某某、邵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袁某某,程某某,邵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333号原告顾某某。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程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顾某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程某某、被告邵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原告所诉事实发生在鼓楼区法院辖区以外,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民事诉讼管辖原则,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二原告住所地开封市**区**街***号楼*单元*号属于开封市鼓楼区辖区。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开封市**区****号楼*单元*号也属于开封市鼓楼区辖区,因此,本案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邵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光锐审判员 周建民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