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时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时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沪南公路2588号。法定代表人胡文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时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西路虞山林场文化活动中心A楼西端。法定代表人张诗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时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向上诉人住安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其仍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住安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蔚审 判 员 邰虓颖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