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5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彭长江与龙福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长江,龙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5166号申请执行人彭长江,男。被执行人龙福胜,男。彭长江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0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此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0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