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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5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彭长江与龙福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长江,龙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5166号申请执行人彭长江,男。被执行人龙福胜,男。彭长江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0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此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0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