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杨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杨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11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负责人周文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文涛、孙斌,律师。被执行人杨昊。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昊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润金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杨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借款260万元及利息60387.01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21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96800元。三、如被告杨昊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有权以被告杨昊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桃花坞新村一区4号1-3层及4-5层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昊位于镇江市桃花坞新村一区4号1-3层及4-5层房产进行查封,目前因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的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目前对其房产进行拍卖中,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处于评估后的拍卖阶段。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金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劢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