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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腾彩电子科技人限公司、宋海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河南腾彩电子科技人限公司,宋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河南腾彩电子科技人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52号4G15柜。法定代表人:宋海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海萍,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河南腾彩电子科技人限公司总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33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腾彩电子科技人限公司、宋海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整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俊审判员 罗翠琼审判员 潘 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