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程焱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焱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焱木,务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焱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焱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程焱木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3、4月的一天,程焱木在麻城市简朴寨门口以60元每颗的价格卖给毛某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4年4月份,程焱木在麻城市台湾街附近以60元每颗的价格卖给毛某两次各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颗“麻果”。3、2014年5月2日,程焱木在麻城市简朴寨门口以60元每颗的价格卖给毛某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4年5月6日晚,程焱木在麻城市建设路平平宾馆门口以60元每颗的价格卖给毛某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14年5月7日,麻城市公安局在麻城市将军路金城酒店门口抓获程焱木,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62颗、甲基苯丙胺(××)3小袋、氯胺酮(俗称“K粉”)1小袋。经鉴定,在程焱木身上查获的毒品均检验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1小袋K粉中含有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2014年5月7日3时许将程焱木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62颗麻果、1袋××、2管××、1袋K粉。2、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程焱木手中多次购买麻果的事实。3、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毒品“麻果”、“××”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和氯胺酮成分。4、麻城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程焱木讯问的过程。5、辨认笔录,证实程焱木对向其贩卖毒品的人进行了辨认。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2014年5月7日抓获程焱木时,对其身上查获的毒品予以了扣押。7、户籍资料,证实程焱木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程焱木的供述,供称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程焱木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程焱木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七克以上不满十克,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焱木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程焱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焱木上诉称:在其身上搜出的毒品还未转移给买受人便被侦查机关抓获,应认定为未遂;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当计入刑期;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焱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程焱木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程焱木上诉称在其身上搜出的毒品还未转移给买受人便被侦查机关抓获,应认定为未遂。经查,程焱木明知是毒品并以销售毒品为目的而从他处非法购买毒品,其行为已属于贩卖既遂,故其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程焱木上诉称其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当计入刑期;原判量刑过重。经查,程焱木于2014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程焱木并非因同一犯罪行为即贩卖毒品的违法行为而被行政拘留,因此其因吸食毒品而被行政拘留的期限不应折抵刑期;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程焱木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其此节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