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文宇与李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宇,李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859号原告:王文宇。被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宇诉被告李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