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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文宇与李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宇,李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859号原告:王文宇。被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宇诉被告李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