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漯河市汇鑫油业有限公司与尹军彦、张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汇鑫油业有限公司,尹军彦,张勇,刘子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漯河市汇鑫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莹,该公司经理。被告尹军彦。被告张勇。被告刘子凡。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汇鑫油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军彦、张勇、刘子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汇鑫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曹英旗人���陪审员柳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寇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