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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于绍民、原审被告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村民安置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于绍民,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村民安置办公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廷秋,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绍民,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孙晓明,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东昌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省通化市。原审被告: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村民安置办公室。上诉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于绍民、原审被告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村民安置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崔廷秋及委托代理人陈启斌、被上诉人于绍民及委托代理人孙晓明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闽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