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钟家梅与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局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家梅,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初36号原告钟家梅,女,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程伟,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三通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0770-4。法定代表人郑贵伦,局长。负责人陈茂杰,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媛,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家梅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局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家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家梅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彬审 判 员 陈利斌人民陪审员 程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