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健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134-1号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蔡健明,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蔡健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财产刑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中中法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蔡健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健明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健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文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