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廖鸾英与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鸾英,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7行初15号原告廖鸾英,农民。被告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赖夏明,系该局局长。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唐日房,系该局局长。原告廖鸾英诉被告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廖鸾英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鸾英承担。审 判 长 何水长代理审判员 钟沈作代理审判员 古慧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