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高相英,卢勇等与姜德旭,冯文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匡祥芳,卢勇,高相英,冯文忠,姜德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财保22号申请人匡祥芳,女,194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卢勇,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高相英,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冯文忠,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姜德旭,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匡祥芳、卢勇、高相英与被申请人冯文忠、姜德旭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冯文忠、姜德旭位于垫江县桂溪镇丹湖北路6号5幢7-1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7.2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1.56平方米和丹湖苑123号车位予以冻结。担保人戴瑶、刘三燕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桂冠花园1号楼17-7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匡祥芳、卢勇、高相英的诉前保全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匡祥芳、卢勇、高相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文忠、姜德旭位于垫江县桂溪镇丹湖北路6号5幢7-1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7.2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1.56平方米,)和丹湖苑123号车位的产权。二、冻结担保人戴瑶、刘三燕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桂冠花园1号楼17-7号房屋一套的产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金 玲审判员 蒋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