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洪菊、方龙鑫与高光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菊,方龙鑫,高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59号申请人王洪菊申请人方龙鑫被申请人高光亮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1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高光亮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光亮鲁NE0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