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洪菊、方龙鑫与高光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菊,方龙鑫,高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59号申请人王洪菊申请人方龙鑫被申请人高光亮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1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高光亮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光亮鲁NE0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