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执57、60、6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彭慧慧与赖月霞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慧慧,赖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7、60、61、62号申请执行人:彭慧慧,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赖月霞,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督字第00014、00015、00016、00017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赖月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月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