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付营与国网河南汝南县供电公司、肖云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付营,国网河南汝南县供电公司,肖云霞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稿人:审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宋付营,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国栋,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国网河南汝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0088G。法定代表人:史更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云霞,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宋付营与被告国网河南汝南县供电公司、肖云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宋付营于2016年4月11日因病去世。本案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方保利审 判 员 秦献忠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