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文西与朱换成、汤阴县白营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西,朱换成,汤阴县白营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西,又名刘文喜,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换成,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白营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白营乡张官屯村。法定代表人袁守成,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刘文西因与被上诉人朱换成、汤阴县白营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城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刘文西未预交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艳审 判 长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