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姬某与韩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韩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84号原告: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与被告韩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姬某负担。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