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生于贵州省。因危险驾驶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六盘水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17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六盘水市公安局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19时58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赵开连、李绵钦、李南杰、李情丽)由水城往贵阳方向行驶,行驶至水黄路水城段74km+200m处时被欧阳某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赵开连、李绵钦当场死亡,李某某、李南杰、李情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被送至六盘水巿人民医院治疗,随即抽取血样送至六盘水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等级公路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与欧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某、欧阳某某、柏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郭某某、陈某某、柏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及盗抢车辆查询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鲁戛村委会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诊断证明书,鉴定文书,鉴定资质证明及送达回执,事故责任认定书,疾病证明书,视听资料,户籍登记证明及身份信息,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