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吴健与王怀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王怀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吴健,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唐县老龄委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曹建国,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强,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国税局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纪委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吴健诉被告王怀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吴健负担。审 判 长 潘圣慧人民陪审员 付淑文人民陪审员 吕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