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郝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男。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郝**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李春学审判员 吴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