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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862号原告:黄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永政,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崔云飞,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审 判 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