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862号原告:黄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永政,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崔云飞,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审 判 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