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5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585阳前猛与丁伟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前猛,丁伟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85-2号申请执行人阳前猛。被执行人丁伟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罗法民一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伟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的思域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海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方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