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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与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于贵民、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于贵民,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民终1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代表人:随金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乃和,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辇伟光,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贵民,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于贵民、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公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流公司一审诉称:2014年9月4日0时50分许,于贵民驾驶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DXXX**(辽D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沿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1026KM+500M处时,由于堵车,与前方停在慢车道内等候通行的我公司司机张帅驾驶的吉CXXX**号(吉AXX**挂)重型半挂牵引���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吉AXX**挂车内装载的商品车有4辆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后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作出公公交认字(2014)第0473号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于贵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帅无责任。后来我公司自行委托吉林省国证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损进行了鉴定,其中吉AXX**挂车车损为24900元;所载商品车奔腾B50(车架号:XXXXX)车辆损失57196元,奔腾B50(车架号:XXXXX车辆损失15099元,奔腾X80(车架号:XXXXX)车辆损失25271元,车损鉴定费6414元,丰田霸道(车架号XXXXX)经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车辆损失58492元,以上合计损失187372元。经查明事故车辆辽DXXX**(辽D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车辆所有权人为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不计免赔)。该起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公司及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履行保险责任。为此提起诉讼,1、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我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87372元;2、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我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一审辩称:本案肇事车辆吉辽DXXX**号(辽DXX**挂)于2014年6月12日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主车100万(不计免赔),挂车10万(不计免赔)。被保险人是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本案发生在保险期内,对物流公司诉求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我公司同意赔付,对物流公司的诉求待双方质证中发表意见。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4日0时50分许,于贵民驾驶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DXXX**(辽D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沿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1026KM+500M处时,与前方停在慢车道内等候通行张��驾驶的吉CXXX**号(吉AXX**挂)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吉AXX**挂车内装载的轿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作出公公交认字(2014)第0473号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于贵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帅无责任。于贵民驾驶的辽DXXX**(辽DXX**挂)重型半挂车所有权登记在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并且此次事故在保险期内发生。张帅驾驶的吉CXXX**号(吉AXX**挂)挂车所有权登记在曲洪宝名下,物流公司与曲洪宝系租赁关系。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自行委托吉林省国证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其中车架号XXXXX奔腾B50配件及工时费48122元、车辆贬值损失9074元;车架号XXXXX奔腾B50配件及工时费9515元、车辆贬值损失5584元;其中车架号XXXXX奔腾X80配件及工时费15687元、车辆贬值损失9584元;吉CXXX**号(吉AXX**挂)挂车配件及工时费24900元;丰田霸道(车架号XXXXX)经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车辆维修费26792元,贬值损失31700元,车损鉴定费6400元,上述车上货损,物流公司已赔付货主或对运输货物进行了收购。一审法院认为:通过事故认定书认定于贵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应承担此事故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于贵民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权登记在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名下,于贵民与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是雇佣关系还是挂靠关系,双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与于贵民对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部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贵民系驾驶的辽DXXX**(辽DXX**挂)重型半挂车以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并且此次事故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物流公司的合理经济损失。张帅驾驶的吉CXXX**号(吉AXX**挂)挂车所载货物车辆,其中车架号XXXXX奔腾B50配件及工时费48122元、车辆贬值损失9074元;车架号XXXXX奔腾B50配件及工时费9515元、车辆贬值损失5584元;其中车架号XXXXX奔腾X80配件及工时费15687元、车辆贬值损失9584元;丰田霸道(车架号XXXXX)经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车辆维修费26792元,贬值损失31700元,共计156058元,由于车载货物系商���车,车辆受损后价值受损,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的范畴,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余款154058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对于物流公司主张不在保险范围的损失由于贵民与挂靠单位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结合本案无法查清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与于贵民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挂靠关系,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与于贵民对物流公司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于物流公司主张的不在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鉴定费6400元,应由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于贵民负责赔偿。对于物流公司主张的吉CXXX**号(吉AXX**挂)挂车配件及工时费24900元的损失,因该车辆所有权登记在曲洪宝名下,且物流公司与曲洪宝系租赁关系,物流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应由曲洪宝另行主张该项权利。综��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物流公司货物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物流公司货物损失154058元,两项共计156058元。二、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偿物流公司鉴定费6400元。三、于贵民对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给付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物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抚顺嘉和气体有限公司负担2020元,于贵民负连带给付责任,余款2020元退还给物流公司。保险公司上诉称:物流公司车辆贬值损失55942元,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险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交通肇事是侵权关系,我公司与侵权人是合同关系,应该由保险法来调整。故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物流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主张贬值损失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审理,保险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及说明,依据上述规定,该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贬值损失并无不妥。本案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对物流公司进行赔偿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厚国审判员  董 岩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