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肖宏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肖宏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12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63号,组织机构代码:861976806。代表人章化萍,行长。委托代理人章剑,该行员工。被告肖宏伟,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诉被告肖宏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肖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起审 判 员 聂 芳代理审判员 曾秋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