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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覃红与被执行人韩伟、秭归县尚美健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红,韩伟,秭归县尚美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覃红,男。被执行人韩伟,男。被执行人秭归县尚美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橘颂路43号国华盛景二楼。组织机构代码31646278-9。法定代表人王家群,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覃红与被执行人韩伟、秭归县尚美健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覃红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75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韩伟、秭归县尚美健身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覃红对被执行人韩伟、秭归县尚美健身有限公司尚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夏 敏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