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艳与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艳,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朱国梅,陈礼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艳,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惠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殷村。法定代表人陈礼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1709室。法定代表人朱国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1703室。法定代表人朱国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国梅,女,1951年2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陈礼斌,男,1961年8月28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常商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2月1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现因执行需要,需解除对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礼斌名下有关财产的查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礼斌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的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淼执行员 仓 勇执行员 王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