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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定兴县奇伟建筑机械销售部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兴县奇伟建筑机械销售部,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479号原告定兴县奇伟建筑机械销售部。住所地定兴县北田乡西靳村十二区9号。经营者韩志亮。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职务董事长。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负责人任祥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奇伟建筑机械销售部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兴县奇伟建筑机械销售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奇伟建筑机械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兴县奇伟建筑机械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定兴县奇伟建筑机械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周亚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鑫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