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蒋金盘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信左岸分公司、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信左岸分公司,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蒋金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信左岸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蓝继晓,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昊。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蓝继晓,该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金盘,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信左岸分公司、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金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信左岸分公司、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信左岸分公司、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决之前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信左岸分公司、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上诉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信左岸分公司、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庆利代理审判员 张群立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