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焦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焦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35号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祥,职务董事长。被告焦广忠,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