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女,住辽宁省大洼县。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高玉波审判员 郭安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