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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民字第1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罗成品、盛小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罗成品,盛小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25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代表人:王鹏。被执行人:罗成品。被执行人:盛小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西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738851.86元及利息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22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788.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盛小仙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钱湖北路69弄93号701室房产进行公开变卖。2016年1月15日,竞买人金国星在变卖中以最高价1705000元竞得该房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钱湖北路69弄93号701室房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钱湖北路69弄93号701室房产归买受人金国星所有;三、买受人金国星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