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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特58号申请人:束永凡,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马灿,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申请人束永凡、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束永凡、马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束永凡赔偿马灿: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28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400元,各项费用合计15900元,于2016年4月11日履行;二、束永凡、马灿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