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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522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高秀元,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大洼农商银行员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陈某为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信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