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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马长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464号罪犯马长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8月13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长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65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长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马长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马长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禁闭处罚,赃款已退出,罚金履行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调查表、二张缴费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长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禁闭处分,未履行大部分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长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