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柴艳杰诉被告李旭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577号原告:柴XX,女,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宣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