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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戈少萍与陈金生、薛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少萍,陈金生,薛津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352号原告戈少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勇、叶瑞瑞,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生。被告薛津津。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少萍与被告陈金生、薛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少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金生、薛津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戈少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少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5元(已减半),由原告戈少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文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